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
債 權 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
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陳報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?
㈢確認債權人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究為「快樂麥田教育科技
有限公司」或「快樂麥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㈣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(全戶動態
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