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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債 權 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       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  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究為「快樂麥田教育科技    有限公司」或「快樂麥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  ㈣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  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(全戶動態   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