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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林恆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俊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因所載原因事實(    借款)與狀附證據(專案設計服務)不符。  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恆葦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專案設計合約    書立約人:源生設計有限公司,不相符)   ㈢提出代墊付費用新臺幣3,250元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