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
債 權 人 林恆葦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蔡俊成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因
所載原因事實(
借款)與狀附證據(專案設計服務)不符。
㈡確認債權人為林恆葦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專案設計合約
書立約人:源生設計有限公司,不相符)
㈢提出代墊付費用新臺幣3,250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