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96號
債 權 人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澳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