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
債 權 人 凌公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鄭旭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臺端確認請求金額究為「新臺幣642,648元」抑或為「
新臺幣431,866元」?因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剩餘欠
款為新臺幣431,866元,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642,648元
不符。
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「凌公霸」抑或為「賓利貿易有限公司
」?因卷附存摺影本及匯款申請書回條皆為為賓利貿易有
限公司,
而非債權人凌公霸。請釋明債權人得為
本件請求
之
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請臺端就上述更正及釋明事項提出更正後之
聲請狀繕本5
件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鄭旭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