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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 債 權 人 凌公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旭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臺端確認請求金額究為「新臺幣642,648元」抑或為「    新臺幣431,866元」?因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剩餘欠    款為新臺幣431,866元,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642,648元    不符。   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「凌公霸」抑或為「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   」?因卷附存摺影本及匯款申請書回條皆為為賓利貿易有    限公司,債權人凌公霸。請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    之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㈢請臺端就上述更正及釋明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5    件。   ㈣請提出債務人鄭旭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