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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債 權 人 許榮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為「台灣力控有限公司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    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(依狀附和解協議書所示係「余俊賢    」答應許榮唐退還17萬元價金)。若本件債務人確為台灣    力控有限公司,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