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
債 權 人 許榮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「台灣力控有限公司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
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(依狀附和解協議書所示係「余俊賢
」答應許榮唐退還17萬元價金)。若
本件債務人確為台灣
力控有限公司,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