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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41號 債 權 人 捷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西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委請債權人承作音響設備工程之相關釋明資料    。(如:契約書影本及提出具有營業人捷越音響有限公司    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