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
債 權 人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和宣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
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
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和宣有限公
司設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為臺灣彰化地
方法院所轄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