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5號
債 權 人 禾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建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裕隆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提出具有張裕隆簽名或蓋章及禾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
司印文之協議書影本。(台端所附協議書並無甲方及乙方簽
名或蓋章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