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
債 權 人 品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佳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曾淑珍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權人公司損失81,75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債務人未盡職責造成所負責客戶二件
營業稅,一件各
類所得扣繳,10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延誤或錯誤之釋明
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