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
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火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「333,900元」抑或為「330,
750元」?因依臺端
聲請狀所附
存證信函所示「…債務人
未付款330,750元…」,若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並提出
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