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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 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火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「333,900元」抑或為「330,    750元」?因依臺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所示「…債務人    未付款330,750元…」,若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並提出    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