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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4號 債 權 人 蔡湘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、潘朝勝、江智螢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對債務人江智螢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支票、本    票)。  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、潘朝勝請求連帶    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   ㈢提出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提出債務人潘朝勝、江智螢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