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4號
債 權 人 蔡湘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、潘朝勝、江智螢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對債務人江智螢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支票、
本
票)。
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、潘朝勝請求
連帶
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
暨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債務人潘朝勝、江智螢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