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
債 權 人 林逸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、聶志誠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各本於自己之
請求權請求債
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
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業於92年4月29
日建二公字第04895200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之戶謄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
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
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
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㈢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
,如為合夥,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