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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債 權 人 林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、聶志誠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   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  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   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業於92年4月29    日建二公字第04895200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    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   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  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 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  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  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㈢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   ,如為合夥,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