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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債 權 人 林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、聶志誠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證1.2,契約當事人為逸陞生物科技企    業社,債權人,請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    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