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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 債 權 人 精美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?(請區分票款與貨款各自請    求金額為何?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何?)(貨款請求利率    ,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)   ㈡提出支票票號KB0000000、KB00000000張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