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40號
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天健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崇雅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
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債務人崇雅營造有限公司之統一編
號為00000000,然依後附電梯合約書
所載,債務人崇雅營
造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。請提出債務人崇雅營
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林彥君
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如有誤繕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