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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,765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。    並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4月6日之服    務費之依據為何?如有誤繕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    請狀繕本4份。   ㈡提出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    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羅奏偵之最新戶    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