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,765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。
並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4月6日之服
務費之依據為何?如有誤繕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
聲
請狀繕本4份。
㈡提出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
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羅奏偵之最新
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