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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 債 權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彪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82,621元之利率為年息6%是否有誤    ?(如依貨款請求,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5%計算)  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482,621元之計算式(並陳    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?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