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2號
債 權 人 頂威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蘭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」或「108年10
月1日」?(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一致)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「
背書」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之
記載是否有誤?(應更正為簽發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