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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0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2號 債 權 人 頂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08年10    月1日」?(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一致)  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「背書」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之    記載是否有誤?(應更正為簽發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