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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債 權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楊富凱、 楊富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