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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29號 債 權 人 霖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所載原因    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)  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簽    收單、送貨單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