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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48號 債 權 人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臺北市萬華區,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    區,非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   。(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