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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債 權 人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: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    元整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    請求標的記載金額未合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