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
債 權 人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泉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千侑精機廠即張智傑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,倘原
聲請狀記載有誤,並
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千侑精機廠之商號登記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