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7號 債 權 人 正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憶香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。(如:買賣契   約書影本、發票或收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