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
債 權 人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永吉
代 理 人 鄭懷君
律師、鄒志鴻律師
債 務 人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㈧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