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0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亮溪
債 務 人 旺金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淳逸
人
債 務 人 李依美
債 務 人 王晧年
上
當事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支
付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
債權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債務人「王皓年」之記載應更正
為「王晧年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