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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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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7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09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旺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淳逸 人 債 務 人 李依美 債 務 人 王晧年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債權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「王皓年」之記載應更正 為「王晧年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