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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7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中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晧年 人 債 務 人 王淳逸 債 務 人 李依美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    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 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    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  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    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