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亮溪
債 務 人 中苣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晧年
人
債 務 人 王淳逸
債 務 人 李依美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
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