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09號
債 權 人 林翠麗
債 務 人 天壕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淑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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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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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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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1年10月13日 │136,368元 │101年10月15日 │ED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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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1年11月25日 │248,928元 │101年11月26日 │ED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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