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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10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09號 債 權 人 林翠麗 債 務 人 天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,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1年10月13日      │136,368元       │101年10月15日     │ED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1年11月25日      │248,928元       │101年11月26日     │ED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