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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0號 債 權 人 崧彰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債權人崧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   ㈢確認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   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,357,463元之應收帳款餘額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