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1號
債 權 人 翔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定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、林冠佑、李瑞貞、
林文政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。
㈡確認請求利率是否有誤?依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除另有
約定外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。
㈢確認是否請求
連帶給付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