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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1號 債 權 人 翔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、林冠佑、李瑞貞、 林文政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。   ㈡確認請求利率是否有誤?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除另有    約定外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。   ㈢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