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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8號 債 權 人 美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綜佐即小北車業行、廖泓銘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本件請求連帶依據為何。   ㈡確認訴訟標的40萬元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因與請求    標的金額57,210元不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