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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9號 債 權 人 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債 務 人 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,   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 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㈡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  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 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