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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0號 債 權 人 張又偉 法定代理人 徐筑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、請求標的欄、事實理由欄內債務人    之姓名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,惟依後附支票影本所示,支    票簽發人為豪葉精密有限公司,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,並    提出債務人豪業(葉)精密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    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葉昱宏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若為誤繕,應    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  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㈢請確認徐筑恩是否為債權人張又偉之法定代理人?因狀尾    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