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0號
債 權 人 張又偉
法定
代理人 徐筑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
聲請狀當事人欄、請求標的欄、事實理由欄內債務人
之姓名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,
惟依後附支票影本所示,支
票簽發人為豪葉精密有限公司,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,並
提出債務人豪業(葉)精密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葉昱宏之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若為誤繕,應
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㈡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㈢請確認徐筑恩是否為債權人張又偉之法定代理人?因狀尾
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