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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 債 權 人 曹聖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補正徐美鳳現為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證明文 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送 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