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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49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 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宏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依借款關係請求,如    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。)   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