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
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俊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宏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依借款關係請求,如
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。)
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