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3號
債 權 人 聯益系統整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青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宏技電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
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
欄皆請勿省略),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或民國108年11
月5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