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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 債 權 人 安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8年4    月21日」?若為後者「108年4月21日」,起算利息之日是    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   ㈡提出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   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