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
債 權 人 安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雅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或「108年4
月21日」?若為後者「108年4月21日」,起算利息之日是
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示日即
退票日起算)。
㈡提出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