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
債 權 人 康純企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集茗園人文茶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。
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載,請查明更正,並陳報負責
人之姓名為何,及提出其商號登記資料。
㈢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。(如依貨款請求,若未約定利率
,以法定利率5%計算。)
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