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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 債 權 人 康純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茗園人文茶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。  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載,請查明更正,並陳報負責    人之姓名為何,及提出其商號登記資料。   ㈢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。(如依貨款請求,若未約定利率    ,以法定利率5%計算。)  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    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