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
債 權 人 泰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溫耀宗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務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6樓及7樓,
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
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
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