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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03號 債 權 人 隆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債務人陳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