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03號
債 權 人 隆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來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冠華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債務人陳冠華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