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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03號 債 權 人 隆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旺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冠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之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、住所地,經本院通知債 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未補正,此有 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致本院無從確定本件聲 請之債務人為何人,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自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