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03號
債 權 人 隆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來旺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冠華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
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債權人之民事支付
命令
聲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、
住所地,經本院通知債
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
戶籍謄本,
迄未補正,此有
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致本院無從確定本件聲
請之債務人為何人,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