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3號
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憲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佳雯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債權人采桔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(大小章)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「黃佳雯」抑或「黄佳雯」?如有誤載,並
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黃佳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