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春
代 理 人 賴世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樺毅科技有限公司、許志維、許程皓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是否請求
連帶給付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