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春
代 理 人 賴世原
債 務 人 樺毅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志維
人
債 務 人 許程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陸佰叁拾
伍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②新臺幣
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③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
元④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⑤新臺幣伍拾萬肆仟
元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⑦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⑧新臺幣伍
萬叁仟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
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
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
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⑧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①二點九三②二點九三③二點九三④二點九三⑤二點九
八二⑥二點九八二⑦二點九八二⑧二點九八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七年十
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國一百
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民國一
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民國
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