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5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賴世原 債 務 人 樺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志維 人 債 務 人 許程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陸佰叁拾   伍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②新臺幣   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③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   元④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⑤新臺幣伍拾萬肆仟   元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⑦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⑧新臺幣伍   萬叁仟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  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  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 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⑧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①二點九三②二點九三③二點九三④二點九三⑤二點九   八二⑥二點九八二⑦二點九八二⑧二點九八二計算之利息,   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  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國一百  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民國一   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民國  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   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