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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81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湘君 債 務 人 政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意岭 人 債 務 人 鄧國禮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    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   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