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高湘君
債 務 人 政貿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意岭
人
債 務 人 鄧國禮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
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