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93號
債 權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
法定
代理人 吳慶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順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
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
法律依據為何?
㈡補正聲請金額之計算式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