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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興營造有限公司、邱廷魁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究為    「吳文貴」或「趙子賢」?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    之印文。   ㈡若民事委任書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應一併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