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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14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裕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全興 債 務 人 邱廷魁 一、㈠債務人裕興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 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 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邱廷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,及自本 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   算之利息。  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  者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