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5號
債 權 人 陳若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彭志雄、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」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
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應提
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㈡陳報請求債務人二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㈢確認事實理由中陳若蕎駕駛之「ANU-8327號」自小客車
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㈣提供車號0000-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㈤提出代步車費用30,00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