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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5號 債 權 人 陳若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志雄、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「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    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應提    出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㈡陳報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   ㈢確認事實理由中陳若蕎駕駛之「ANU-8327號」自小客車    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  ㈣提供車號0000-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  ㈤提出代步車費用30,00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