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98號
債 權 人 陳光博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羅守東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羅守東抑或為宏錩機械有限公司?因
依臺端
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所示,支票簽發者為宏錩機械
有限公司,
而非羅守東(依票面字義觀察,羅守東應為宏
錩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)
㈡又臺端聲請狀附表內誤繕支票
發票日、到
期日、利息起算
日,應具狀更正。(應以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為本)
◎票據法第133條
(利息之請求)
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
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。
㈢並請債權人就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㈣提出宏錩機械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羅守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