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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98號 債 權 人 陳光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守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羅守東抑或為宏錩機械有限公司?因    依臺端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所示,支票簽發者為宏錩機械    有限公司,羅守東(依票面字義觀察,羅守東應為宏    錩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   ㈡又臺端聲請狀附表內誤繕支票發票日、到期日、利息起算    日,應具狀更正。(應以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本)   ◎票據法第133條    (利息之請求)   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   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。   ㈢並請債權人就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   繕本5份。   ㈣提出宏錩機械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羅守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